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8號原 告 王獻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 姚智瀚律師 被 告 仟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千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仟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