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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9號

返還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林宗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告
曾彥鈞
原告
林恒光
原告
吳鳳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林育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表明請求給付股票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提出起訴時系爭股票交易價值之證明,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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