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0號原 告 豐元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慶 被 告 大有可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志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曾聲請對被告大有可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伍萬貳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玖佰玖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