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4號
- 原告
- 帷一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春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博金屬建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9 萬9,41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 萬2,4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 萬1,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5 萬1,98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