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5號原 告 新日光系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8萬9,6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