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 當事人
    東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3號原   告 東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右宸即光頭大王海鮮小館間因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 ,所請求被告返還如起訴狀附圖一之器材、線材,其目前之價值數額為多少,並以該數額作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之費率,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楊嘉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