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3號原 告 東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右宸即光頭大王海鮮小館間因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 ,所請求被告返還如起訴狀附圖一之器材、線材,其目前之價值數額為多少,並以該數額作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之費率,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