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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26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6號

聲請人
達緯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盛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肆拾貳萬肆仟陸佰陸拾捌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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