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8號原 告 張仁宗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煥文、寶頓新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