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4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5號
- 原告
- 傑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村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集城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參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