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
    林宗穎
  • 法定代理人
    林佳煜

  • 原告
    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3號原   告 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煜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被告國賓大悅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零參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嚴翠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