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3號原 告 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煜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被告國賓大悅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零參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