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7號原 告 溫宇程即尚富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營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柒仟肆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