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9號
- 原告
- 奈特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文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恆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報酬等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原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起訴狀應補正原告之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