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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10號

加倍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0號

原告
汶萊商 WE BULLE ENTERPRISE
法定代理人
Hii Hau Chun ELVIN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泰宏律師
被告
幸福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泳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幸福堂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美金 108,083元,依原告起訴時1美金兌換新台幣30.195 元匯率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3,566元【計算式:(108,083x30.195)=3,263,56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7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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