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3 日
- 當事人汶萊商、Hii Hau Chun ELVIN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0號原 告 汶萊商 WE BULLE ENTERPRISE 法定代理人 Hii Hau Chun ELVIN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沈泰宏律師 被 告 幸福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泳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幸福堂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美金 108,083元,依原告起訴時1美金兌換新台幣30.195 元匯率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3,566元【計算式:(108,083x30.195)=3,263,56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7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