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2號原 告 麥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惠婉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沃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美金35,000元,依原告起訴當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收盤匯率1美金兌換新臺幣29.9 元計算,核定為新臺幣104萬6,500元【計算式:35,000x29.9=1,046,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 記 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