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7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2號
- 原告
- 麥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惠婉
- 訴訟代理人
- 趙立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沃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美金35,000元,依原告起訴當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收盤匯率1美金兌換新臺幣29.9元計算,核定為新臺幣104萬6,500元【計算式:35,000x29.9=1,046,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