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8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5號
- 原告
- 愛爾蘭商新思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Synopsys I
- 法定代理人
- 周友芬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杰律師
- nternational Limited Taiwan Branch
洪舒萍律師
林益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聚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億貳仟伍佰玖拾玖萬捌仟陸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肆拾萬貳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