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4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號

原告
台灣阿自倍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西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芙洛麗精品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貳萬柒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