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5號原 告 鄭家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1,39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6 日書 記 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