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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李宇璿

  • 原告
    鄭家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5號原   告 鄭家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1,39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6  日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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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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