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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4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李宇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告
鄭家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1,39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份到院,繕本 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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