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7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1號
- 原告
- 日盛節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進
- 被告
- 芙洛麗精品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軒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芙洛麗精品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萬6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