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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8號

原告
巧帛窗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風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敬寬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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