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1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5號
- 原告
-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國智
- 被告
- 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979,4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9,02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8,42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