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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楊明箴

  • 原告
    江清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7號原   告 江清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晟袀企業有限公司、陳慶傳、徐宇辰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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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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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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