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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3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告
江清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晟袀企業有限公司、陳慶傳、徐宇辰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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