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9號原 告 永信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Nitin Dhawan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吳佩軒律師 邱筠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