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8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號

原告
劉清曉
被告
八寶空間美學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吳冠佑

○           號6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1,644元,應繳納裁判費20,6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