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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林麗玉

  • 當事人
    劉清曉八寶空間美學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號原   告 劉清曉 被   告 八寶空間美學有限公司 被   告 兼法定代理 吳冠佑 ○           號6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1,644元,應繳納裁 判費20,6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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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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