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17號原 告 季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洪山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暐婷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75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