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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19號

原告
振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金寶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參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壹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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