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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50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告
何其易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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