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8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2號
- 原告
- 迅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樹泉
- 被告
- 雋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時豪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曾聲請對被告雋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686,500元,應繳裁判費299,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9,17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