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林麗玉
- 法定代理人趙子賢、曾金麗
-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被告朱明亮即大同禮儀企業社法人、廣德禮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5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被 告 朱明亮即大同禮儀企業社 被 告 廣德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麗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52,470元,應繳納裁判費395,3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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