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林麗玉
  •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曾金麗

  •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被告
    朱明亮即大同禮儀企業社法人廣德禮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5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被   告 朱明亮即大同禮儀企業社 被   告 廣德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麗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52,470元,應繳納裁判費395,3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郭春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