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5號原 告 竹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旭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陳玉美、黃鳳月、黃三正、黃鳳珠、黃三立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貳仟柒佰陸拾玖萬玖仟陸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萬伍仟貳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