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8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2號
- 原告
- 茂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緯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錫漳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緒倫律師
- 被告
- 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當豪
- 被告
- 陳麗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陳麗梅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