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2號原 告 茂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緯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錫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被 告 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當豪 被 告 陳麗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陳麗梅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