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3號
- 原告
- 黃健治
- 被告
-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南宏
- 被告
- 邱順建
- 被告
- 葉博任
- 被告
- 黃湧芳
- 被告
- 陳國忠
- 被告
- 倪淑卿
- 被告
- 陳甫彥
- 被告
- 王俊雄
- 被告
- 歐陽文翰
- 被告
- 闊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佳紋
- 被告
- 前驅國際有限公司
太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9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又當事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不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未依置於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件而有不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89 號、100 年度台抗字第986 號、103 年度台抗字第26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裁判費,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8 年補字第151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惟上開裁定業於108 年5 月8 日送達於原告指定之郵政信箱,有送達證書及所附信封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答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為證,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