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45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訴訟代理人
- 高志翔
- 被告
- 楷元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郭秋芬
- 被告
- 人
- 被告
- 張景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捌萬玖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其訴之聲明,
原為請求被告給付2,092,154元及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嗣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
,當庭將請求之數額,變更為本金總額2,089,154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見本院卷第108頁),嗣又於同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為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見本
院卷第135頁)。核原告所為,屬減縮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合於前揭規定,程序上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楷元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楷元公司)於105
年6 月2 日邀同被告郭秋芬及張景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
款300萬元及800萬元,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於105年6
月30日以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320萬元予原告。嗣被
告所有之上開不動產遭其他債權人執行拍賣,且其所積欠原
告之債務已到期,原告實施抵押權而參與分配,經本院民事
執行處107年度司執字第1567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08年10月
22日製作分配表,原告僅受償8,224,599元,尚不足受償如
附表所示之本金共2,089,15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其中附
表編號1、2所示為上開300萬元借款之欠款金額,編號3所示
為上開800萬元借款之欠款金額。為此,爰依兩造間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二、被告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
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財團法人中
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
分配表等件(以上均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52頁、第
73-87頁),而被告三人經合法通知,均迄未到場爭執,亦
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
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
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
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有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
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著
有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楷元公司既為上開債務之主債
務人,被告郭秋芬及張景華為其連帶保證人,自均應依前引
法條及兩造間之約定,各對原告負清償借款及連帶保證人責
任。
㈢、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三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附表:
┌──┬───────┬────────┬────┬──────────┐
│編 │ 本金 │ 利息起迄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 │ (新臺幣) │ (民國) │ │ (民國) │
├──┼───────┼────────┼────┼──────────┤
│01 │702,087元 │自107 年12月24日│3.38% │自108 年1 月25日起至│
│ │ │起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
│ │ │ │ │內部分,依左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
│ │ │ │ │分,依左開利率20%計 │
│ │ │ │ │算。 │
├──┼───────┼────────┼────┼──────────┤
│02 │1,303,855元 │自107 年12月24日│3.38% │自108 年1 月25日起至│
│ │ │起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
│ │ │ │ │內部分,依左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
│ │ │ │ │分,依左開利率20% 計│
│ │ │ │ │算。 │
├──┼───────┼────────┼────┼──────────┤
│03 │83,212元 │自108 年9 月5 日│2.01% │自108 年10月6 日起至│
│ │ │起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
│ │ │ │ │內部分,依左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
│ │ │ │ │分,依左開利率20% 計│
│ │ │ │ │算。 │
├──┼───────┼────────┴────┴──────────┤
│合 │2,089,154元 │ │
│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