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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3號

原告
文化BOBO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及新
被告
八方田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沛寧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2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街○○○號二樓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被告積欠之租金金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16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並已電告原告繳納,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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