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號 原 告 勇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月娥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531 條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原告之訴移送於臺北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