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9號原 告 陳献名 彭維斌 被 告 安銘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翔安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翔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09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