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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吳靜怡張百見李宇璿
  • 法定代理人
    許湘熙

  • 原告
    鄭家慶
  • 被告
    元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9號原   告 鄭家慶 被   告 元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湘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4日以109年度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29 日由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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