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永信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Nitin Dhawan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18號 原 告 永信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Nitin Dhawan(尼廷)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吳佩軒律師 邱筠芝律師 被 告 智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水芋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