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18號
- 原告
- 永信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Nitin Dhawan(尼廷)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佩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筠芝律師
- 被告
- 智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水芋
- 訴訟代理人
- 郭宏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一行、第四項第二行關於「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捌仟零參拾肆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捌仟零肆拾參元」。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六)第八、九行,及
四、第六、七行關於「1,628,034元」記載,應更正為「1,628,04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