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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
    楊明箴
  • 法定代理人
    蕭水芋

  • 原告
    永信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智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18號 原 告 永信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Nitin Dhawan(尼廷)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吳佩軒律師 邱筠芝律師 被 告 智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水芋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一行、第四項第二行關於「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捌仟零參拾肆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捌仟零肆拾參元」。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六)第八、九行,及四、第六、七行關於「1,628,034元」記載,應更正為「1,628,04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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