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3號原 告 采鋒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瑜琇 被 告 劉品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8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