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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傅伊君

原告
愛德華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蓋瑞(Gary Harte)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
被告
竹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美逢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
被告
林秉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49號刑事案件全案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林秉澔因涉犯竊盜案件,現由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49號受理在案,其所涉竊盜犯罪嫌疑於上開刑事程序之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案件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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