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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
    傅伊君
  • 法定代理人
    蓋瑞、呂美逢

  • 原告
    愛德華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竹昱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林秉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0號原 告 愛德華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蓋瑞(Gary Harte)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 被 告 竹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美逢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 被 告 林秉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49號刑事案件全案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林秉澔因涉犯竊盜案件,現由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49號受理在案,其所涉竊盜犯罪嫌疑於上開刑事程序之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案件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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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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