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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林哲瑜

原告
愛德華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庫爾特(Kurt Vandingenen)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
被告
竹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美逢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裁判者之事由,於民國111年6月9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所涉刑案已經本院刑事庭於113年7月15日以113年度竹簡字第354號(為111年度易字第349號改分)判決,於113年8月20日確定,有該判決附卷可佐,該刑事訴訟程序既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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