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3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2號
- 原告
- 李靖烽
- 訴訟代理人
- 陳友炘律師
- 被告
- 瑞奇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第24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兩造簽署之訂購合約書第11條約定「雙方若有涉及法律問題,以甲方公司(即被告)所在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卷第87頁),本件被告公司於簽署訂購合約書時主營業所設於高雄市大寮區,現則設於高雄市鳳山區,均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是兩造應已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被告復具狀聲請移轉管轄,經本院將被告之聲請狀繕本送達原告後,原告亦未具狀表示反對或證明另有其他約定。
三、爰依前引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