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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陳麗芬
  • 法定代理人
    白家源

  • 原告
    李靖烽
  • 被告
    瑞奇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2號原   告 李靖烽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被   告 瑞奇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4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兩造簽署之訂購合約書第11條約定「雙方若有涉及法律問題,以甲方公司(即被告)所在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卷第87頁),本件被告公司於簽署訂購合約書時主營業所設於高雄市大寮區,現則設於高雄市鳳山區,均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是兩造應已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被告復具狀聲請移轉管轄,經本院將被告之聲請狀繕本送達原告後,原告亦未具狀表示反對或證明另有其他約定。 三、爰依前引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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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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