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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68號

返還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蔡欣怡

上訴人
即被告
萬富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萬山
上訴人
即被告
嘉誠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萬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美間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萬富錦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950元,上訴人嘉誠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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