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萬富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萬山
- 被告
- 嘉誠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萬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6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