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99號
- 原告
- 伸貫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妍絺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家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建忠
- 被告
- 劉志宗
- 被告
- 勇興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武松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浩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20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第11款,新增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之事件,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並於公布後2日即110年1月22日起施行。上開公告施行後,於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未經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曾經終局裁判者,則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亦增訂第4條之1之規定。本件原告係本於道路交通事故請求損害賠償,依修正後上開規定,即應依簡易訴訟程序辦理。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