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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張百見

原告
伸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妍絺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家豪律師
複代理人
洪建忠
被告
劉志宗
被告
勇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松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20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第11款,新增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之事件,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並於公布後2日即110年1月22日起施行。上開公告施行後,於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未經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曾經終局裁判者,則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亦增訂第4條之1之規定。本件原告係本於道路交通事故請求損害賠償,依修正後上開規定,即應依簡易訴訟程序辦理。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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