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聲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奕龍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 相 對 人 陳禮章 相 對 人 葉蕙萱 上列當事人間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者,須符合「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之要件,始足當之。而所謂物權關係,係指依實體法規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基於物權,對於某物得行使之權利關係,此種權利關係,具有對世效力與直接支配物之效力而言(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此與債權關係,權利義務關係僅存在特定之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異其性質。 二、聲請意旨略以: 兩造間借名登記背信事件,聲請人已提起訴訟,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審理中(108年度偵字第6412號),依民事訴 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求准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借名登記背信事件,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偵查中(108年度偵字第6412號),然兩造間並 無民事訴訟事件,有查詢資料可佐,核非基於物權關係起訴,與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要件不合,聲請人聲請許可本件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