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聲字第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聲字第8號
- 聲請人
- 奕龍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男
- 相對人
- 陳禮章
- 相對人
- 葉蕙萱
上列當事人間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者,須符合「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之要件,始足當之。而所謂物權關係,係指依實體法規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基於物權,對於某物得行使之權利關係,此種權利關係,具有對世效力與直接支配物之效力而言(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此與債權關係,權利義務關係僅存在特定之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異其性質。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借名登記背信事件,聲請人已提起訴訟,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審理中(108年度偵字第6412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求准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借名登記背信事件,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偵查中(108年度偵字第6412號),然兩造間並無民事訴訟事件,有查詢資料可佐,核非基於物權關係起訴,與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要件不合,聲請人聲請許可本件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