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永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要然、志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葉哲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永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要然 訴訟代理人 黃思雅律師 被 告 志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哲宏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高文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