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鄭澄川、和潤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鍾文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鄭澄川 即 原 告 被上訴 人 和潤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鍾文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6日發通知即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6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