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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蔡欣怡

原告
台灣愛拔益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竹雄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被告
曾慶斌
被告
曾慶永
被告
林章明
被告
林若羚
被告
徐曾瑞蘭
被告
曾秀容
被告
曾范春美
被告
徐瑞麟
被告
徐瑞相
被告
徐瑞煌
被告
張徐文枝
被告
徐菊枝
被告
陳徐月蘭
被告
李太郎
被告
李二郎
被告
李瑞香
被告
李櫻香
被告
王曾敏秀
被告
曾梅蘭
被告
林曾瑞香
被告
曾秀春
被告
曾惠美
被告
曾銀珍
被告
曾森木
被告
萬曾貴美
被告
曾振杰
被告
湯梅英(曾正美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曾慶鑠(曾正美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曾秋燕(曾正美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曾秋蘭(曾正美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曾正營
被告
曾憲沐
被告
江曾賢妹
被告
陳曾謄鳳
被告
曾瑞良
被告
曾張自妹
被告
曾國書
被告
曾穗芝
被告
曾穗奾
被告
曾穗霞
被告
曾張寶玉
被告
曾慶文
被告
曾瑋德
被告
曾方汝
被告
曾羽睿
被告
林寶輝
被告
林家生
被告
林寶興
被告
林鳳珠
被告
林碧珠
被告
曾玉英(兼謝曾秋妹之承受訴訟人)
曾春蘭(曾正美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遷出國外)
曾秋霞(曾正美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曾穗菁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號0樓
曾瑞嬌(兼謝曾秋妹之承受訴訟人曾閔 (兼謝曾秋妹之承受訴訟人)曾筠傑曾鈺雯曾仁力汪家輝汪尚豐汪雅貞詹祐臣曾慶華曾貴美詹貴珍詹秀鳳曾貴珠詹貴玉曾清浪曾王竹妹(曾勝樹之繼承人)曾慶鏵(曾勝樹之繼承人)曾瓊瑩(曾勝樹之繼承人)曾慶鐘(曾勝樹之繼承人)曾慧真曾林森妹曾晟軒曾振春曾季梁曾得洲劉武雄(劉曾意妹之承受訴訟人)劉邦湧(劉曾意妹之承受訴訟人)劉瑞香(劉曾意妹之承受訴訟人)李曾玉嬌林惠盛方俊凱陳慧錦陳蕙玲陳蕙貞陳蕙芬李兆鋑李兆文李兆華李淑藝周羅石妹曾莉芳曾金本曾金宏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曾昭景 住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 被告 朱素卿 住○○市○○區○○街00巷0號0樓之0曾任民曾禹涵曾琬鎂曾金文曾秀珍曾月美曾美鳳曾玉里劉曾月梅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劉瑞美被 告 曾永沐曾正均彭桂珠(曾漢均之承受訴訟人)曾碧玲曾美玲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律師被 告 曾勝連曾慶彬曾瑞華曾瑞菊葉佳頴葉佳和陳昆甫陳昆弘劉葉秀聰謝葉秀雯葉秀良葉秀娥雷志忠雷志堅雷志賢柯澄宗(雷雲美之承受訴訟人)柯昊天(雷雲美之承受訴訟人)柯昊青(雷雲美之承受訴訟人)雷月美李宗旺李宗翰李秋雲李秋華曾錦錕曾錦懿曾錦勳曾錦娘劉曾錦珠曾鈺庭曾兆銘曾思瑜曾慶民曾春淦曾仁昌徐曾月琴曾秀琴曾玉琴黃曾鈺雁曾建菄(曾魏春妹之繼承人)曾慶南(曾魏春妹之繼承人)曾繁閔(曾魏春妹之繼承人曾煥益(曾魏春妹之繼承人)曾明濬曾慶忠曾慶楓曾慶龍曾慶安曾慶袁曾慶竹曾珍珠曾燕玉曾美珍曾福清曾快妹溫進銘(溫曾秋燕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二十六人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金堂被 告 溫振忠(溫曾秋燕之承受訴訟人)

溫瑞瑛(溫曾秋燕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關於共有人/土地地號/各共有人持分欄,其中編號056「曾貴珍」之記載,應更正為「詹貴珍」、編號057「曾秀鳳」之記載,應更正為「詹秀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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