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大慶佳昌晶能信息材料有限公司、王文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原 告 大慶佳昌晶能信息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潘俊廷律師 吳忠勲 複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被 告 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蘇美亮 訴訟代理人 張源傑 高逸文 複代理人 鄒宜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